法制網記者 張維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對於監測和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相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
  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隨著無線電技術的進步和無線電事業的發展,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予以相應修改。
  征求意見稿說明指出,無線電頻率資源是國家稀缺戰略資源,需要加強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閑置和浪費,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為此,征求意見稿明確,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及其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以及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此外,取得無線電頻率資源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衛星軌道資源的管理。征求意見稿明確,取得衛星軌道資源的方式主要為,國際電信聯盟規劃由我國使用的衛星軌道資源,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分配、指配;申請使用國際電信聯盟未規劃的衛星軌道資源的,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提出申請。使用境外衛星軌道資源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完成與我國申報的衛星軌道資源的協調。
  採取必要措施防治電磁環境污染
  征求意見稿在防止無線電干擾和強化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上也做了相應規定。
  征求意見稿說明指出,無線電技術的推廣應用在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無線電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設備的行為,對正常的無線電活動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
  為了保護良好的無線電電磁環境,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置使用固定無線電臺(站)的選址,應當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築物、設施等,並與城鄉規劃有關建築物、設施等建設內容相協調。建設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電單收站以及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在工程立項前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
  為了保證重要無線電通信暢通以及重要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征求意見稿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劃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並向社會公佈。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建設阻塞重要無線電通信的高大建築,不得設置、使用干擾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避免對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治發射無線電波產生的電磁環境污染。
  銷售設備應有型號核准證或備案證明
  加強無線電設備管理,對於從源頭上防止非法設置無線電臺(站)、減少無線電有害干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征求意見稿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等環節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相關技術規範。生產、進口新型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准或者辦理備案手續。
  此外,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或者備案證明。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核定或者備案證明確定的技術指標。
  產生有害干擾最高罰款50萬元
  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違反無線電管理行為的處罰力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組建衛星網絡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條件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二)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無線電臺;(三)發送、接收無線電執照核定項目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佈或者利用無意接受的信息;(四)未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五)使用未經指配的無線電臺呼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使用無線電(台)未採取措施防止發射無線電波造成的電磁環境污染;(二)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內設置、使用干擾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三)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採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實效發射實驗;(四)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設置、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五)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電磁環境的測試及電波監測;(六)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輻射無線電波的設備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生產、進口新型無線電發射設備未按規定進行型號核准或者備案,或者銷售未經型號核准或者備案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經型號核准或者備案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線電發射設備未標明型號核准代碼或者備案代碼,或者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核准證核定或者備案證明確定的技術指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標明型號核准代碼或者備案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制網北京5月6日訊  (原標題:無線電發射產生有害干擾最高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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